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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上余温(16) (第3/6页)
,废除了全部严苛法律后自己建立的法律体系。 所以大陆法律一切从简,是没有乱伦罪的。 具体来说就是在西方(包括台湾香港)如果发生了自愿乱伦,那么与此无关 的第三人可以直接以乱伦罪告这对乱伦者。而且量刑非常之残酷,比如最轻的双 方都16岁以上那量刑也是14年。如果有一方满13岁不满16岁,则判刑20-30年。 如果一方13岁以下,则是无期徒刑。 注意,西方法律里面如果查实双方知情自愿,那么男女双方都要判刑! 而在大陆,如果双方自愿,是根本不用判刑的。 大陆适用于乱伦的隻有一个强奸罪,其中强奸成年人是自诉罪,即不告不理。 如果乱伦发起者是用强奸来侵害受害人,那么受害人直接可以告乱伦发起者强奸 罪。如果乱伦一方不满14岁,则无论自愿与否都按照强奸罪论处。 另外一个能搭上边的是猥亵未成年人罪,这个罪名则按照8岁爲分水岭。8岁 以下被猥亵的一律重判,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而且是公诉。8岁以上,则 是自诉桉件,当事人不告则无罪。 咋一看西方法律似乎更加严格,应该是乱伦更少才对啊? 但是随便一看新闻和传统,西方法律下的社会乱伦情况比大陆要严重多了。 原因就是在乱伦罪如果双方自愿,双方都要被判重刑。 那么乱伦发起者,并且是施暴者一方,隻要录下一次对方不反抗,甚至愉快 做爱的视频,就有充分证据说明双方是「自愿」了。或者拿出双方聊天记录,证 明曾经「自愿」过。 这样一来,被施暴一方就不敢告施暴方,因爲害怕会同归于尽,双方坐最少 14年的牢! 大陆法律正是考虑到保护受害人这一点,不设乱伦罪。 在大陆乱伦双方隻要有一方哪一天不愿意被强迫性交了,收集到自己不愿意 的证据,立刻可以告对方强奸。 而被告方则也可以拿出原告方曾经多次愿意的证据来减轻自己的罪名。 哪怕是被告拿出证据证明原告过去也自愿乱伦,原告也绝不会坐牢。 西方法律是:假如对方能拿出你愿意过的证据,就可以拉你一起判刑。 这也是西方乱伦频发的原因,因爲对方知道你哪怕长大后不愿意,隻要刚开 始诱骗成功,留下一些你自愿乱伦的小视频做证据,你也不敢告发他。 除非你愿意同归于尽坐最少14年牢。 这些知识,都是我在那个H论坛中学来的。 不得不说东西方法律的探讨,极大的影响了我。 这个论坛的讨论,说明在这个国家隻要乱伦双方同意,且都14岁以上的情况 下,隻接受自诉。 这意味着其他人来告这对母子乱伦,是不被法院受理的。 某个角度来说,这也可以理解爲法律保护自愿且成年的血亲之间的性关系。 哪怕是丈夫,也顶多能以妻子出轨来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还得拿出乱伦性交 的真实证据。 这抓奸难度可比普通出轨大多了,普通的出轨可以用妻子和外人同居的事实, 做爲判她和第三者非法同居罪的证据。比如妻子和出轨对象长期出入并居住于某 住宅,被你拍到或者录像到。这样你就不用具体拿出妻子和外人有性关系的证据, 比如精液取证,难度太高了。 但是如果妻子出轨对象是她的血亲,你怎么告她非法同居呢?她和自己父亲 或者儿子居住在一个屋檐下,难道不是再正常不过了吗? 这个法律规则对乱伦的母子来说,她和满14岁儿子的性关系是完完全全受法 律保护的,不会坐牢的。即使老公告她出轨,也最多就是离婚诉讼罢了。如果母 亲能拿出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也有感情过错的证据,那么离婚诉讼上甚至不会在 金钱上惩罚乱伦的母亲一方。 这爲自愿乱伦留下了完美的社会土壤,但是正因爲这样宽松的法律,大陆爆 出恶性乱伦强奸的桉例非常少。 即经过法律制定者衡量,用法律上允许自愿乱伦作爲代价,消减恶性胁迫强 奸乱伦的社会现象。 因爲双方自愿,就没有了犯罪行爲。如果一方不自愿,那么另外一方也会被 追究强奸罪。乱伦行爲中双方都可以爽快的随时结束关系,随时複合。如果有一 方敢强迫对方,被强迫方可以毫无压力的告对方强奸。 因爲这个法律逻辑,大陆在家庭伦理这方面是非常健康的。很少人敢诱骗未 成年血亲乱伦。因爲你不知道哪天被别人知道了告你强奸,一告一个准,哪怕你 想让未成年血亲帮你辩解也毫无作用。 而双方成年后乱伦,也不敢胁迫对方,一旦胁迫对方,也是一告一个准。谁 也不想冒险去坐十几年大牢,即使对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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