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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24节 (第3/3页)
倒地,救治无效死亡。 另外,经查,曾学勤曾因寻隙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今未满五年,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曾学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肖检察员道。 肖检察员说完后,方轶看向曾学勤,只见他稍微诧异了下,随即便恢复了之前的神态。这家伙心态真够好的。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陈志宏跟我是竞争对手,但是我从来没有过要害他的心思,他有冠心病的事在出事之前,我一直不知道。对于他的死我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我认为检察院建议的刑期过重。我只是打了他两拳,陈志宏是死于冠心病,不能把责任都归到我身上。”曾学勤不服道。 打两拳判十二年!搁谁谁也不会认,曾学勤不服很正常。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曾学勤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理由如下: 被告人曾学勤对被害人陈志宏胸部拳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曾学勤事先并不知情,这属于偶然因素,其先前挥拳击打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辩护人查询了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例,上述规定所指的“特殊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害人身患特种严重疾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第二中情况,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纯属偶然间接事实因果关系,被害人自身疾病等因素对死亡结果具有一触即发的直接绝对原因力。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情况,所以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曾学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其拳打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诱发被害人冠心病的原因之一,并不是主要原因。另外,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判处法定刑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刑期一年。 最高院的案例附后!供合议庭参考。完毕!”方轶道。 方轶知道法院大概率是不会按照自己的建议下判决的,但是该做的动作还是要做的,建议一年的刑期是与曾总商量过的,他媳妇元芳也能接受。 很快审判长敲响了法槌,结束了庭审,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出判决。方轶开始收拾桌上文件了,一审的工作结束了,至于法院会怎么判,他无法左右,只能静静的等待,期盼有个好结果。 …… 十多分钟后,三位法官陆续走进法庭,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曾学勤带上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害人陈志宏身患冠心病,被告人曾学勤事先并不知情,其先前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曾学勤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学勤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判决结果将依法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判长道。 曾学勤被判了五年!方轶觉得如果曾总不是累犯的话,估计也就判个两三年,不过五年这个结果也可以了,但是前提是检察院不抗诉,曾总也接受。 想到此处,方轶看向曾总,只见他一脸的轻松,看来对这个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五年可比之前检察院建议的十二年刑期少了一半还多呢。 对面公诉人席上的肖检察员似乎心情也不错,并没有纠结要不要抗诉,当然这只是表面情况,检察院会不会同意判决内容,还要再等上十日,直到判决书生效。 开完庭,方轶走出法院后,给李书明打了电话,告诉了他判决结果,李书明让他有空过去泡泡澡,解解乏。 果不其然,曾总对判决结果满意,元芳也没闹着要上诉,十日后,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判决书生效。 让方轶没想到的是,判决书生效后没几日,元芳居然给方轶送来了一面锦旗,当然光送锦旗是不够的,她还让人搬了十箱水果给方轶,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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