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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37节 (第3/3页)


    二零一四年十月,宁金凤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六只人工繁育的蓝和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金头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灰鹦鹉等,以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花鸟市场的宠物店主张有生(另案处理)。

    经核查,宁金凤非法出售的六只鹦鹉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1、2的物种,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列入《公约》附录1中的鹦鹉2只,列入《公约》附录2中的鹦鹉4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宠物店老板张有生的供述;

    2.被告人宁金凤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查获鹦鹉六只;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张有生向宁金凤支付鹦鹉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宁金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金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并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宁金凤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款、无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宁金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老检察员道。

    听检察员读完起诉书,宁金凤都快哭了,这认罪认罚的,怎么还让法院判我五年啊!她觉得自己委屈!冤枉!比窦娥还冤!

    之前方轶与老检察员沟通时,老检察员也觉得宁金凤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

    现在看来老检察员也仅仅是在法定刑以内,建议了最低刑期。这可不是方轶想要的结果。

    “被告人宁金凤,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男法官看向前方的被告人席。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请法院少判我几年。”宁金凤有些魂不守舍,有气无力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男法官道。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宁金凤,你一共出售过几次鹦鹉?卖了几只?”老检察员问道。

    “一次,只有这一次。一共卖了六只。”说话时,宁金凤眼神中透露着惶恐。

    只卖了六只鹦鹉就要被判五年,即便宁金凤曾经卖过鹦鹉此时她也不敢说,不能说,她还没傻到自己给自己挖坑的地步。

    第313章 辩护意见

    “你的繁殖公司有鹦鹉出售许可证吗?”老检察员问道。

    “没有。”宁金凤道。

    “我问完了!”老检察员看向法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男法官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顿了一下道:“宁金凤,你出售的鹦鹉是野生的还是繁育的?”

    “我公司里都是繁育的鹦鹉,没有野生的,我出售的鹦鹉都是公司里繁育的。”宁金凤非常配合道。

    “你将鹦鹉出售给宠物店时,是否知道对方购买鹦鹉的用途?”方轶问道。

    “知道,我当时特意问过张老板。他说是出售给别人当宠物,观赏用。”宁金凤道。

    “根据起诉书,你经营的金凤繁殖有限公司除了没有出售鹦鹉的许可证外,具备饲养、采购和繁育鹦鹉的许可文件,是这样吗?”方轶问道。

    “是的,我们公司证照齐全,只是没有出售许可证,这事赖我,是我法律意识淡薄,对野生动物的出售了解不深,导致犯罪。我恳请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们公司正在申请鹦鹉出售许可证,今后一定依法经营。”宁金凤双眼含泪道。

    “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男法官道。

    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方轶和宁金凤全部认可,本案证据上没有什么可说的。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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