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3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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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34节 (第1/3页)

    “我也觉得一审法院定的罪名有问题。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为索讨合法债务,非法限制赵东田的人身自由,确实属于非法拘禁,不是绑架。

    但是被告人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冬眠针),并导致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之嫌。

    二审法院的合议庭会不会这么想,我不好说,但我觉得咱们有必要准备下,以免法院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本案。”王勇想了想道。

    “嗯,我也同意宋律师的意见,我们的辩护方向是一致的,至于王律师说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我觉得咱们有必要讨论下。老宋,你怎么认为?”方轶道。

    既然王勇婉转的提出来‘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条意见,方轶觉得王律师肯定是这么认为的,即便不是这么认为的,也有这方面的倾向,目前的情况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按照非法拘禁罪辩护,而王勇则认为本案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所以方轶觉得有必要讨论下,否则上了法庭三位辩护人的意见不一致,辩护效果多少会打些折扣。给当事人的感觉也不好。

    “我觉得本案不存在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出现被害人伤亡的结果,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致人重伤、死亡’,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二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这两种情形都有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但是后一种强调的是使用暴力,而且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暴力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伤残、死亡的,或者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该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在罪名认定上,就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希斌三人为将被害人赵东田顺利押到目的地,多次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致其昏睡。虽然注射‘冬眠灵’致人昏睡,不能反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质,但又不同于殴打、捆绑等典型的暴力形式。

    根据案卷中的专家鉴定结论,李希斌三人给被害人注射的冬眠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药物反应、被害人水盐电解质的紊乱、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换句话说,即便李希斌三人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是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所以我觉得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宋律师道。

    “嗯,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

    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等三人强行给被害人赵东田注射‘冬眠灵’,其目的是为了讨回合法债务,并不是以剥夺被害人赵东田的生命为目的,也无故意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

    但在被害人赵东田被非法拘禁期间,李希斌三人多次给被害人强行注射‘冬眠灵’,尽管三人无医学专业知识,但作为正常人,从生活常识考虑,也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影响被害人赵东田的身体健康。

    我觉得李希斌三人为了讨回合法债务,避免被害人反抗,强行使用‘冬眠灵’,忽略了可能发生的潜在危害,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赵东田的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征。

    所以我认为,本案应为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李希斌三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方轶道。

    第501章 心里很不爽

    “嗯,我觉得您两位说的有一定道理。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后肢解尸体,是否可以据此推断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心态?”王勇想了想问道。

    “方律师,你给分析下吧。”宋律师一笑把球踢给了方轶。

    “嗯,针对时候肢解尸体的行为,我不认为李希斌三人存在放任的心态。

    我认为通过事后行为不能完全推断出被告人作案时持有放任(间接故意)的心态,至少存在其他可能性。

    因为有时事后行为可能与先前的行为完全不属同一性质,而是另有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希斌等人在债务人赵东田死亡后肢解尸体,其目的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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