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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24节 (第4/4页)
说是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但被告人的推搡行为却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头部与门框碰撞,及撞后倒地,这两个原因的介入又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推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 当然,这种偶然发生的结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提请法院予以考虑。 所以我认为,不能简单机械的把被告人的推搡行为与被害人后脑碰撞门框及撞后倒地死亡的后果割裂,分开来看,这种看法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曲解。”方轶说道。 他知道王勇对他的观点不太信服,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律师的经验、阅历及知识储备会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一个人的想法一旦形成,很难改变。 “我又想到了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当时存在伤害的故意,同时对被害人的死亡又存在一定的过失,那么法院会不会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宋律师看向二人。 “我觉得可能性不大。”方轶率先表态道。 “嗯,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王勇难得与方轶意见一致。 由此也可以看出,王勇并不是针对方轶,仅仅是就事论事,他这人就这脾气。 “为什么?”宋律师问道。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关系很好,又是同事。因在棋牌室打牌一事发生争吵,情急之下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一嘴巴,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推搡。 由此可知,被告人在实施推搡行为时是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出现的,因为双方根本就没有那么深的仇恨。 被告人在推搡被害人时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因此导致被害人头撞门框,进而跌倒死亡却是过失。 在本案中,虽然故意伤害的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轻于过失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但从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来看,故意罪过是主要的,过失罪过是次要的。所以我认为,只能根据故意罪过确定本案被告人为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方轶想了下,说道。 虽然宋律师找不到更好的理由驳斥方轶的观点,王律师也不能被方轶的观点说服,但是这并不影响三人间对案件的探讨。三人只是就事论事,即便是比较鸡贼的王勇,他也只是想在专业上与方轶一较高下。他也许会嫉妒方轶,但却从没有恨过方轶。 没有暗地里使绊子的同事,这是方轶的幸运,也是万可法团队的幸运。 此时,宋律师已经有了主意,虽然他一直想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是方轶和王勇的意见提醒了他,无罪辩护可能真的很难被法院采纳。 所以宋律师准备退而求其次,将方轶和王勇的观点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拿出来,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 至于三人刚才发表的观点,哪一种会被法院采纳,恐怕只能看最后的刑事判决书了。 一个月后,法院对被告人解全的案子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解全故意推搡被害人致其后脑部碰撞木门边后倒地形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做出打嘴巴、推搡的行为之前虽确实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碰撞门边倒地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推搡行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解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解全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随后刑事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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