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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29节 (第3/3页)

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公诉机关认为,当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只能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而不能作防卫准备,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无效时才能就地取材或夺取对方工具进行防卫,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其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价值取向上,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恶扬善。

    被告人谈培才面对覃雷明等人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的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

    因此,即便在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谈培才的推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去恶扬善的刑法本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事先准备弹簧刀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为了斗殴。

    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性时,才能进行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规定中的‘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仅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指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轻重如何,被侵害人都可以立即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公诉人提到的‘事前防卫’中所谓的‘事前’,是指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开始。对已经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所谓的‘事前防卫’。

    本案中,被害人卫润泉与他人结伙持械围堵谈培才,其打谈培才嘴巴的行为,表明其对谈培才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虽然被害人的行为比较轻微,但从案发当时的情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会就此罢休,不施加更为残暴的手段。”说到此处,方轶停顿下来,咽了口唾沫,湿润下干渴的嗓子。

    一旁,一言不发的云乔,心里感到异常气愤:难道被打者只能做小绵羊?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救济,不能反抗自卫?!那《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何在,说话怎么不过大脑啊,早上出来没吃药吧!

    第713章 牛鬼蛇神全出来了

    “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谈培才如果不反抗或迅速逃离,不排除可能会遭受更为严重的侵害。谈培才此时选择用刀扎被害人属于防卫,并不属于事前防卫。

    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打被告人嘴巴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只有持凶器殴打或将人打成轻伤以上的行为才属于不法侵害,显然混淆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限度条件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换句话说,只有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分析不法侵害的程度才有意义,不法侵害的程度只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一个标准,但绝非能否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除非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可以实施无限度防卫外,对其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措施都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谈培才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已造成不法侵害人卫润泉重伤,从结果上看属于‘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人谈培才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打嘴巴,并不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其不应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措施。

    但谈培才却用弹簧刀扎被害人的前胸,给被害人造成重伤的结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完毕。”方轶回应道。

    ……

    旁听席上,彭华雁始终关注着控辩双方发表的辩护意见,虽然她不懂刑事方面的规定,但是从一个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她觉得方轶的辩护意见要比公诉人的意见更能说服她,当然这里面不排除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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