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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50节 (第1/3页)
干瘦男人转身就跑,但没跑出多远就被卢少雷一脚踹倒在地,二人撕吧起来。李飞洋跑过去帮忙,双方都打急眼了。 打斗中,李飞洋将干瘦男人抡了一个大跟头,随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其腹部、背部和右臀部连刺三刀。卢少雷站在一旁都看傻了。 见李飞洋动了刀,对方被炸的哀嚎不断,卢少雷暗道不妙,拉了一把李飞洋,二人上车逃离现场。 批发菜市场的保安见有人打斗,便报了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很快救护车来到现场,将干瘦男人拉去县医院抢救。 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描述,很快便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李飞洋和卢少雷。李飞洋有案底,很容易查到,一日后卢、李二人被警方抓获。 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干瘦男人降结肠破裂、腹壁下动脉破裂、腹腔积血,构成重伤。 “达哥,这案子并不复杂,委托咱们的是被告人卢少雷的父亲。被告人卢少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他一口咬定,当时他叫上另一被告人李飞洋的目的是想强买强卖弄点钱,没想动刀,是李飞洋打急眼了,自己动刀扎的人,跟他没关系。 这案子两个被告人肯定会被判,但问题是,两人的犯意都是强买强卖,构成强迫交易罪。但是在强买强卖的过程中,被告人李飞洋动刀,将被害人扎成了重伤,这事的性质变了,他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现在的问题是,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持刀重伤被害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回来的路上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有些吃不太准。”杜庸说道。 本来杜庸想去找方轶请教这个问题,正好孟广达凑了过来,杜庸知道孟广达执业年头比自己长,而且之前在大学也是教授刑法的,便想听听他的想法。 “嗯,我是这么想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一般均有贪图利益的动机。 在客观方面,主要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 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就可构成本罪。 而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在强迫交易时,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如殴打他人,手段恶劣;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多次强迫交易屡教不改的;强迫交易牟利数额巨大的;强迫交易扰乱生产、交易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不管强迫交易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成,只要是存在上述情节,就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且是既遂。 本案二被告人欲以每包一百元的价格将十包卷心菜强行卖给被害人,在被拒绝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造成了被害人彭文彬重伤的后果,所以我认为,二被告人的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孟广达说完,习惯性的捋了下头上稀疏的几乎肉眼可数的头发。 “嗯,这点我同意,我也是这么想的。”杜庸点头道。 “另外,被告人李飞洋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李飞洋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面有个问题需要确认下,那就是被告人李飞洋携带匕首,被告人卢少雷是否知道。李飞洋用匕首捅被害人,是否是卢少雷默许的?在李飞洋捅人时,卢少雷是否进行了协助? 如果被告人卢少雷事先既不知李飞洋携带匕首参加强迫交易行为,期间也不能预见李飞洋在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的过程中,会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被害人,且卢少雷在李飞洋持刀刺被害人的时候,没有同时加害被害人或者协助李飞洋行凶。 李飞洋持刀重伤被害人的后果,超出了其与卢少雷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为的被告人李飞洋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对本案被告人李飞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对被告人卢少雷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孟广达继续说道。 第759章 猛将 杜庸点了点头,他觉得孟广达说的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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