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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56节 (第2/4页)
有人会真傻到去瞎溜达,扯淡。 很快三十分钟过去了,斯文助理开口了:“诸位都是刑法界的专家,我们现在有个问题想向诸位请教下,我们都知道组织女性从事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构成组织卖y罪。但是本案被告人是组织男性从事x交易,是否构成该罪?” “我先说说我的意见吧。”方轶对面长得很气派的胖律师说道:“据我所知,《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组织男性是否构成组织卖y罪。 我刚才用手机查了下词典,根据电子词典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的行为,而涉案男性“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这一身份特点,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 胖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来了怎么也得争取下,这个案子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十有八九是拿不到委托的,赚钱最重要,而且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己说什么都可以。 说的直白点,如果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方也不会组织人开这会。所以胖律师想试一把。至于最后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几年,不是他此时考虑的范围。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桌旁,坐着喝茶的教授一听就明白了胖律师的想法,用嘴吹着茶杯中的茶水,没有急着说话,他在盘算最佳方案,既有拿到案子委托的可能,又不至于案子输了被人埋怨,但是……难啊! 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皱了皱眉头:“我的意见是,1991年9月,全国高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 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该条中的“他人”,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当然《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现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实施)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卖y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y’。 由此可知,前面的解答和后面的解释都是沿袭了同一理念。条款中没有规定男或者女,而是用了‘他人’,就意味着不管被组织者是男还是女,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便构成组织他人卖y。” “但是,何谓‘卖y’?对此,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界定。定义上本身就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以国内的通用词典解释为准。只能限定为女性。”胖律师反驳道。 “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四方脸男律师回道。 第773章 就不能说点人话吗? 四方脸男律师也想接这个案子,赚笔大钱,但是如果按照胖律师的思路走,人家肯定会觉得胖律师思路是对的,而忽略他,他就不是红花了,而是不起眼的绿叶,所以他觉得有必要反向而行,向死而生,说不定能争取到一定的机会,正所谓不走寻常路,才能出奇制胜。 “我是这么认为的,词典,尤其是一些非专业性的词典对《刑法》中用语的解释不一定准确,有时候甚至与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和最高检做出的规范解释是不一致的,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 词典中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而在《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做出后,刑法中的“卖y”的定义已明显不只限于妇女,也包括男性出卖r体。 由此可见,词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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