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70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370节 (第1/3页)

    十点半的时候,律所大门口走进来一位四五十岁的女人,穿着普通,大肚子、大胯,大圆脸,个子不高,皮肤有些粗糙发暗,她就是邓庆霞。

    邓庆霞坐在会议室内,心中琢磨着:这老周家的女儿挺能啊!在这么大的律所工作,这一个月得赚多少钱啊!我儿子要是能在这地方工作……她的心中羡慕不已。

    就在她思绪万千的时候,周颖和孟广达走了进来。

    “婶,这是我同事,孟律师,孟律师比我经验丰富,今天正好不去开庭,我就把他请来了。孟律师,这位是我婶,她有些法律问题要咨询。”周颖微笑道。

    都是一个村的,虽然这些年周颖一直在市里工作回去的时候少,但是她与邓庆霞之前在村里总见面,即便不常说话,也认识。

    “小颖,谢谢哈。你叔这事……哎。”邓庆霞有些一言难尽。

    “邓女士,您这次来是要咨询您丈夫的事?”孟广达不知道对面的妇女到底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但是听她的话茬,应该是丈夫出事了。

    “我就不跟你们客气了,我家那口子之前被警察抓了。”邓庆霞一脸难色。

    “因为什么?”孟广达追问道。

    第803章 房倒屋塌

    既然已经说好了,把案子交给孟广达处理,周颖坐在一旁,一句话没说。她也不想参与这案子。

    邓庆霞喝了口水,将自家发生的事说了一遍。

    村里人得到拆迁的信儿后,都疯了一般的扩建自家房子,一层改二层,二层起三层,院子大的直接盖新房,也不管村里批不批了。

    其实也没人管,不仅周颖她们村,周围在拆迁范围内的村子都在建房,连村主任家都在盖二层楼,谁还管啊。村里的大喇叭喊的响,不让私搭乱建,可实际上大家都在这么干。

    以往跑出去打工的现在都跑回来建房了,什么工资不工资的,哪有拆迁来钱啊。这一顿忙活,直接导致周围几个村的用工和建房价格直线上涨,这就是市场的作用。

    见别人都建房,邓庆霞和周志学也急眼了,两口子一商量没用十分钟便达成了一致,盖房。

    周志学这些年一直跟着别人做工程,后来他买了一辆二手的小吊车,平时在工地上给人家吊钢筋、材料之类的。

    找人盖房对于周志学来说原本不是问题,但是这段时间盖房的客户太多,工程队忙不过来。没办法,周志学从隔壁县找了之前一块做工程的朋友耿贵。

    双方谈好价钱后,耿贵开始组织人,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周志学家盖房的工作。

    周志学为了尽快把房子盖起来,便开车去二手市场购买了不少旧砖头、旧钢筋、旧楼板,交给无建筑资质的耿贵,要求他给自己建两层楼房,并吩咐耿贵怎么节省资金就怎么干,反正不是为了长期居住,主要是为了拆迁多要钱,差不多就行。

    八月中旬,耿贵带着招来的八个工人到了周家开始施工,这帮人都是临时找来的,根本没有建筑经验,平时都是做些垒鸡窝,盖猪圈的活儿,所以在施工过程中,没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九月初时,经耿贵同意,当周志学用自家吊车将两桶泥浆调到二楼廊檐顶部不久,在楼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负荷作用下,导致房屋的挑梁断落,致使在下面施工的两人其中一人被砸当场死亡,一人重伤(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两人被砸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房建造标准很低,泥浆强度为零,主要承重构件构造连接和整体性很差,挑梁不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案发后,周志学和耿贵被警方控制,随后警方将二人的案子移送去了检察院。

    “现在案子是在检察院?”孟广达问道。

    “是,据说下周要移送县法院。”邓庆霞一脸的焦虑。

    “检察院那边定的是什么罪名?”孟广达接着问道。

    “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邓庆霞回道:“之前我去问了县里的律师,他们说我丈夫不构成犯罪,说我丈夫没有过失,当时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死伤后果,房子塌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但是我觉得心里不踏实,所以想找小颖再问问,毕竟我们都是一个村的知根知底,她不会骗我。”

    “嗯,我觉得这事没有那么简单。”孟广达想了下说道。

    “那您的意思是?”邓庆霞看看孟广达,又转头看向周颖。

    “我觉得您家的事不是意外事件,您丈夫存在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但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因此,二者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