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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3节 (第1/3页)
牛盛明先将索赔材料与j报材料分别交给相关部门后,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才联系他,在此过程中牛盛明并未告知农传青,其已经向相关部门j报项目违法、违规。 也就是说,牛盛明并没有直接向投资开发公司以举报为条件,进行所谓的“威胁、要挟”。 2、投资开发公司得到牛盛明j报的信息,不是来源于牛盛明主动告知,更不是牛盛明附条件地向其提出索赔。 投资开发公司为了解牛盛明的真实意思,主动约见牛盛明。 牛盛明在见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后才将j报信和索赔材料交给他。也就是说,将j报信与索赔材料联系一起是投资开发公司主动行为的结果,在见到牛盛明之前,投资开发公司就已经有了这个想法。 3、牛盛明与投资开发公司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 牛盛明一开始并不同意签订承诺书,经过谈判,投资开发公司再三保证不会让人知道,并称大家都要遵守承诺后,其才签署的承诺书。 投资开发公司以出资五十万元换取牛盛明同意停止对项目违法、违规的jb的承诺。 而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的证人证言也称:之所以让牛盛明在不利于他的承诺书上签字,是为了一旦牛盛明拿到钱后仍j报,可以利用承诺书向有关部门j报他的不法行为,用承诺书保护企业的自身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牛盛明签订承诺书,完全是出于民事谈判的结果,而投资开发公司却是以制造牛盛明敲诈勒索的证据为目的而要求其签订的承诺书。 4、牛盛明事后的表现也体现了其索赔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当牛盛明发现承诺书对己不利后,他要求退还已索得的二十万元时,被投资开发公司拒绝。这也表明,牛盛明的初始索赔意图并不以举报为手段和条件。因此,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综上所述,本案中,牛盛明向相关部门提交j报信,反映投资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的xf行为。其与投资开发公司就索赔进行的谈判,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故牛盛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完毕。”方轶回应道。 …… 牛盛明的案子在当地引起了不少的轰动,此前大报小报和网媒都报道过,所以当地媒体对该案的关注度还是挺高的。 说起来这还得归功于投资开发公司,原本投资开发公司想用这个案子在当地立威,让老百姓知道投资开发公司的钱不是那么好拿的,所以对媒体推波助澜,给这案子造了不少势。结果投资开发公司算到了开头,却没有猜中结尾,弄巧成拙了。 法院的大门外,有不少当地的记者正围着被释放的牛盛明采访,后者非常激动,没有废话连篇的感谢,只有实话实说的委屈。 中院认为,虽然上诉人牛盛明以要挟为手段索赔,获取了巨额钱财,但上诉人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故认定上诉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 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和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宣告牛盛明无罪。 方轶和云乔原本打算开完庭就开车回去,但却被牛盛明和包丽两口子拉住了,他们要请方轶二人吃饭,以示感谢。云乔的律师证是在开庭前一周拿到的,所以这次她也跟着来开庭了。 次日一早,网上和报纸上刊登了牛盛明的案子的裁判结果,方轶的名字再次走入大家的视线。 …… 夏日的早上并不清爽,太阳上班太早,很快大地就进入了炙烤状态,走在柏油路上只感觉热浪滚滚,烤的人喘不过气来。 周颖下了带空调的公交车后,撑起遮阳伞,快步往写字楼里走去,在电梯里正好碰到了乘电梯从地下停车场上来的杜庸。 年底拿到奖金的杜庸换了一台新车,本来孟广达等人以为杜庸会换一台好一些,上档次的轿车,但杜庸只是把旧车卖了,换了一辆新捷达王。用杜庸的话说,这种车皮实抗造,而且维修起来费用也低。 “杜律师,昨天老谢给了我一个隔壁市的刑事案子,案子比较简单,我刚拿到没见过当事人,要不我转给你吧,我没有车,去一趟隔壁市挺远的……”周颖看向杜庸。 “律师费多少钱?”杜庸顺嘴问道。 “不多,律师费二万元,外加二千元差旅费,你要是同意,回头我找老谢变更下主办律师。”周颖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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