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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6节 (第2/3页)
论决定。 一般的自诉案件,法院在宣判前都不会逮捕被告人,毕竟是自诉案件,危害性达不到公诉案件的程度,没必要逮捕被告人。当然如果被宣判有罪,一样也要蹲大牢。”方轶解释道。 “哦,是这样啊,那我这案子能构成侵占罪吗?”听方轶说完,马良友的心里十五个水桶打水,七上八下的,有些慌。 “根据您说的情况,我觉得您未必构成侵占罪。当然还得去法院阅卷,看看对方都提供了哪些证据。”方轶说道。 “方律师,如果不构成侵占罪,为什么法院给刘老板立案?”钱琴一脸疑惑的问道。 第907章 太不值了! “法院的立案和审判是分开的,立案时只做形式审查,不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只有进入审判阶段,法官才会对全案进行审查,查看证据材料,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说的直白点,自诉案件立案时,法官只看有没有起诉状,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证据等,就像去工商局申请注册公司似的,只要把人家要求的表格填好,提交了就行。”方轶解释道。 “哦,那我明白了。也就是说能立案的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判有罪。”马良友一脸了然状。 对于老实巴交的小企业主马良友来说,他总以为法院都立案了,这事十有八九会判自己有罪,否则法院怎么可能立案。 在接到法院通知的时候,他的手是颤抖的,双腿都有些发软。今天听方轶这么一说,心里踏实多了,至少心里不像之前那么惶恐了。 “事情发生后,您有没有与刘老板谈过赔偿的事?”方轶问道。 “提了,怎么可能不提。我说赔偿他全部损失,让他撤诉,但是他不干,说我骗他,说什么都要告我。我知道他心里憋着气,哎!这事闹的。”马良友垂头丧气道。 “家里的生意怎么样?厂子还在运行吗?”方轶岔开了话题。 “厂子还在开着,但是我儿子这么一搞,也就剩下些老客户了,其他人谁还敢委托我加工啊,都怕我儿子把产品给偷卖了,耽误人家生意。”马良友唉声叹气道。 方轶看着马良友暗道:信誉要是没了,企业想缓过来可不容易!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丢了信用……太不值了。 “方律师,您说我儿子会不会被抓?”钱琴突然问道。 “您为什么这么问?”方轶疑惑的看向她。 “之前我去派出所撤销盗窃案时,有个民警跟我关系不错,他知道我家的情况,说我儿子可能涉嫌盗窃罪。我怕刘老板把这事翻出来。”马良友一脸忐忑的说道。 “首先刘老板起诉您侵占罪,但是您儿子在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又不得不提,不提就没有办法把整个事情说清楚。 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来说,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犯罪行为有可能会另案处理。 这批不锈钢油灰刀价值多少?”方轶解释道。 “五万六千元。方律师,那怎么办?”钱琴说完,夫妻二人四只眼睛看向方轶,眼神一片慌乱。 “从您的表述上看,您儿子秘密窃取价值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确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一定会按盗窃罪处理。”方轶说道 “为什么?”马良友夫妻异口同声道。 “我个人认为马绪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诉人刘老板委托您加工并实际占有的不锈钢油灰刀盗卖出去,虽然形式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法院一般不会对马绪的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是:被盗不锈钢油灰刀虽然是自诉人刘老板的财产,但因系其委托您进行加工并保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您应该对不锈钢油灰刀的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而马绪是您儿子,本案实际上属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盗窃案件。 对于此类盗窃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采取慎重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延续了上述解释的精神,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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