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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28节 (第1/3页)
俗话说虎毒尚不食子,而被告人残忍的作案手段让人震惊,泯灭天良,所以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存在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死缓。完毕。”女检察员的回应是简短的,没有长篇大论,引用法条。这与她以往的风格有些不太一样。 “辩护人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正是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才更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丘愉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造成死亡结果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案发当晚,丘愉被殴打后出现大面积皮下出血,并出现乏力、嗜睡症状,被告人作为母亲,出于关爱而给丘愉进行了热水洗浴,但正是这种缺乏医学常识的关爱行为致使丘愉皮下出血量增加、出血速度加快、出血面积扩散,成为丘愉病情加剧的一种因素。 随后在睡觉时,当丘愉出现高烧、呼吸急促等危险征兆时,被告人误以为被害人得了感冒,丧失了对丘愉的最佳救治时机。 上述因素,虽不能阻却因果关系的成立,但辩护人认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请合议庭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3、在丘愉病情危重时,被告人不仅自行抢救,还拨打急救电话求救,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实施了抢救行为,尽到了救助义务,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本案的致伤工具是不具备一次性打击足以致人伤亡的一般性用具,打击的主要是丘愉的臀部、后背、四肢等人体非要害部位。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犯罪工具、打击部位的选择较为克制。 5、被告人责罚丘愉是为了促使女儿丘愉学好知识,寓有教子之情,其犯罪行为包含有教子心切的成分,虽然方法上失当,下手过重,但主观上仍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只是操之过急,犯罪动机相对来讲仍具有善良的一面,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6、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犯罪对象特殊,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7、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第二,从社会效果考虑,应对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理由在于: 1、本案是一个特殊的个案,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考虑被告人自己酿成的家庭灾难对其内心造成的创伤和痛苦。 作为被害人的生母,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他们可能会终生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无法面对自己的爱女、丈夫及父母亲人,无法原谅自己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来说,这种由衷而发、伴随终生的自责、自怨、自悔和自省,也足以达到甚至超越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效果。 2、本案不仅是被告人的家庭悲剧,也是一个社会悲剧。 辩护人相信,在很多家长心中一直存在‘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长制传统观念,这也是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绝大多数家长普遍存在以牺牲子女的健康、快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虚荣心的情况,这种扭曲的价值观是葬送丘愉幼小生命的真凶;应试教育及升学、就业方面的相互攀比与残酷竞争是这场悲剧的社会原因。 辩护人不否认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换一个角度看,被告人也是受害者,而导致这场家庭惨剧发生的真正元凶正是上述社会因素。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功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和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请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完毕。” 孟广达回应完毕后,看向方轶,用眼神询问他是否补充,方轶微微摇了摇头。方轶觉得孟广达回应的很好,不需要补充。 没错,今天开庭前,方轶和孟广达进行了分工,前面的工作交给方轶,待到辩护人回应时,由孟广达发言,方轶托底。 孟广达的发言是他们二人修改了多次的结果,语言太过于犀利方轶怕被相关部门反感,语言太过柔和又起不到作用,孟广达的发言是修改了几次的终稿。 毕竟当事人委托案件,看的是方轶的名气和专业能力,如果孟广达的发言次数太多,会给当事人喧宾夺主之嫌,当事人有可能会不满。 审判长继续走着程序,方轶对孟广达投去赞许的目光,看来可以让老孟挑大梁了。 今天曹永正和云乔也来到了庭审现场,就坐在旁听席上,他们想听听方老大和孟广达如何辩护。 当听完孟广达的回应后,曹永正暗叹,要不人家能出名,确实水平比自己高,不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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